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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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2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一年度司繼字第四十四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卷內遺產清冊。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鄭玉絃 之債權人,為維債權,須調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故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為被繼承人鄭玉絃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台灣新生報、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依首開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