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17號原告 李峻毅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應正確表明當事人:│││起訴狀應記載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本件被告為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並記載其所在地「新竹縣○○鎮○○路○段│││58號」、代表人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 林翠蓉 (所長│││)」。│├──┼───────────────────────┤│2│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按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是本件「請求之事項」欄宜更正為「訴之聲│││明」欄,另補充記載「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