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444號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4號原告再福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治衍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 律師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 蘇淑貞 訴訟代理人 莊佩華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