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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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4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4號原告再福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治衍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 律師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 蘇淑貞 訴訟代理人 莊佩華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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