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告 陳台生 訴訟代理人 魯惠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薇薇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1,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宏榮
法官陳炫谷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