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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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1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林信辰 債務人 吳凱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逾期手續費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