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1號原告 蔡雅芳 被告 黃宏温
卓家偉 楊裕誠
羅冠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2號、111年度原金訴23號、112年度原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其中被告羅冠杰部分業據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另被告黃宏温、卓家偉及楊裕誠雖非檢察官就原告被詐欺部分所起訴之被告,然原告認其四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均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同案被告 趙柏毅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通緝到案並審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王雪君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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