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0號
109年度訴字第373號109年度訴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霆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欄位中「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有顯然誤寫情形,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附表:
┌─┬───────────┬────────────┐│編│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更正後記載內容││號│││├─┼───────────┼────────────┤│1│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吳俊霆所涉附表編號3部分│││第32行、第2頁第1行所│,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附│││載之「吳俊霆所涉附表編│表編號4、7部分非起訴範│││號3、4、7部分,另為│圍。│││公訴不受理判決」││├─┼───────────┼────────────┤│2│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從事防水工程工作│││第2行至第3行所載之「││││入監前從事防水工程工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