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55號原告 李宗翰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 律師被告 洪健洲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訴訟代理人 鄭翔 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裁判費,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8,650元,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250元,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0,250元-9,250元),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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