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輔宣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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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輔宣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輔宣字第3號聲請人 彭松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未據其提出下列文件:1.相對人 林秀珠 之四親等內親屬及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等人之姓名及住址。2.相對人林秀珠與配偶、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並提出相對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父母、子女)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3.相對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父母、子女)親自簽名用印之輔助宣告同意書等件以供本院參酌,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0日書面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103年2月7日之電話紀錄在卷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