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務人 林清貴
温萬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清貴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清貴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就債務人林清貴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温萬能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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