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旭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者,除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否則不得聲請更生。故請詳述原協商成立條件、毀諾之正確時間、毀諾之原因,並應提出原協商成立之協議書、足資證明毀諾原因之相關事證,及毀諾當年度財產及所得資料。
二、金融機構於債務人毀諾後,業已提供「毀諾後個別一致性協商」管道予債務人,請說明提起本件聲請前是否曾向板信銀行申辦此協商程序?如有,請說明協商經過及結果;如否,請於一個月內逕向最大債權銀行板信商業銀行詢問辦理,並將該條件向其餘債權人詢問比照辦理事宜,並應於完成協商後,陳報已知之債權額及與各債權人協商結果。
三、依聯徵中心資料記載,聲請人擔任東大鼎商行之負責人。請說明該商行登記之營業地點、營業內容、目前營業狀況?並應提出營業登記資料到院及該商行最近五年內(即99年2月起至104年1月止)之申報營業額相關資料到院(如中途已辦理註銷登記或停止營業,仍應提出自99年2月起至結束營運前之申報營業額資料)。
四、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未詳載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2年2月起至104年1月止)之收入明細,請重新詳載上開期間之相關收入(含營業收入、薪資、利息、補助款、獎金等),並應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否則本院得依消債條例第46條駁回本件聲請。
五、聲請人記載名下財產僅為汽車,並無存款,然聲請人曾擔任商號負責人,及受雇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為營業往來及受領薪資,應於金融機購開立存款或支票帳戶,請說明個人平日往來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名稱,並應提供存摺影本及最近一年交易記錄到院,如尚有存款、保險、基金、股票等具有價值之財產,縱屬小額,亦應據實陳報,如有漏報情狀,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查獲有虛偽記載之情,本院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六、聲請人請說明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最高收入(月薪)、目前工作情狀(含任職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內容、聯絡連電話及雇主姓名),並應提出所得相關事證到院。
七、請詳加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及目前每月基本生活支出之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並提出相關收據、發票及帳單供參。
八、聲請人請說明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為何未居住戶籍地,另行租屋增加生活支出?及提出全體家庭成員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