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25號

原告 王俊皓

訴訟代理人 陳韻任 律師

被告 黃俊傑

晶沛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素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士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3月22日11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表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共識,聲請再開辯論等語,經審酌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以利本件紛爭早日終結確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楊家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