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25號
原告 王俊皓
訴訟代理人 陳韻任 律師
被告 黃俊傑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素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士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3月22日11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表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共識,聲請再開辯論等語,經審酌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以利本件紛爭早日終結確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