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余泰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欣長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余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歐元參拾陸萬捌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歐元壹拾陸萬柒仟貳佰玖拾貳元貳角,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