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日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日介自民國壹佰零柒年陸月 陸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日介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然依卷內證人及共犯於偵查中之證述,復佐以卷內之相關書證及物證,堪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又依卷內證人 魏麗真 之證述,亦足認被告確有試圖勾串證人之舉,倘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且不足以確保相關證據免遭湮滅、變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3月6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而被告之羈押期間雖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犯行尚待本院審理,且本案尚有多位證人待行傳喚調查,為避免被告與證人抑或共犯間有所勾串,以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原羈押被告之原因與必要性均仍尚存,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被告應自107年6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宏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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