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86號原告 夏政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靜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正被告黃靜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如逾期不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2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51條定有明文。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為當事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上沒有記載被告的住、居所,本院無法送達文書;另原告請求離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為陳報被告現住、居所地址,或依法聲請對之為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繳或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