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字第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被告 王辰旭王昰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異議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25日送達原告,原告至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系統查詢結果等資料附卷可查,依上述規定,其訴顯非合法,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瑞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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