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 張美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春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以書狀補正敘明侵權行為之時間、地點,及請求財產上損害及慰撫金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物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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