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家伃 彰化縣○○鄉○○路○○段○○○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巧琳 間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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