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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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13號聲請人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用與提存書相同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章。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