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43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號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五十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叄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以上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