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4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叄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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