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86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明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請求標的內載明「…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上開請求利率有18.25%及15%,應詳細敘述各該利率之違約金請求日期方為妥適,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