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其為替代役第38梯次役男,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號內政部役政署服役,其於服役期間竟未經准假,分別自民國95年7月23日晚間8時起至同年月25日上午8時止、同年9月14日中午12時起至同年月17日晚間9時止、同年9月23日晚間9時起至同年月25日晚間24時止,已無故擅離職役達168小時,復於同年月26日凌晨零時起無故擅離職役,迄於同年月30日晚間21時止仍未返回上開單位執行職務,其無故離去職役累計已逾時數168小時(即7日),共計達
285小時。案經內政部役政署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見96年度偵緝字第97號偵查卷第2、3頁)。
(二)內政部役政署95年10月11日役署訓字第0950019376號函暨所附之被告甲○○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役籍表(一)、96年3月1日役署訓字第0960003877號函暨所附之勤務隊勤務役男甲○○擅離職役處置情形說明各1份在卷足參(見95年度他字第2110號偵查卷第1至3頁、96年度偵緝字第97號偵查卷第19、20頁)。
(三)綜上,本件被告甲○○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爰審酌被告甲○○無任何前科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素行堪稱良好,且被告甲○○於偵查中坦認犯行,具有悔意,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本院認聲請人就被告甲○○上開犯行具體求刑拘役50日,尚屬適當,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已如上述,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科刑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切勿逕送上級審)。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蕭汝芳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