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邢麗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丙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邢麗珠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