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63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陳鴻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為本行存款客戶,透過網路並以動態簡訊密碼認證身分後,向聲請人申請使用信用卡,經核發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
(二)債務人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54,875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145,554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45,554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0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5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7,296元、違約金雜費計2,025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存款戶資料、契約及差別循環利率、帳務及消費繳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76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鴻毅│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145554元││6月2日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