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瑞涵 上列聲請人與 文淑慧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文淑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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