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172號聲請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