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嘉簡字第804號聲請人即被告DINHQUANGTHANG(中文姓名: 丁光勝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DINHQUANGTHANG(中文姓名:丁光勝)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DINHQUANGTHANG(中文姓名:丁光勝)前經訊問後,認其所犯為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6款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予以羈押。茲因上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