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靖珆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係指有他人積欠聲請人債務),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若無,仍應釋明之。
(三)請聲請人說明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之各項項目及金額(如伙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雜支費用等)若干?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聲請人稱每月租金5,000元,惟依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上所載之租金為4,000元,請說明租金之金額為何。另請說明目前是否與其他人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目前是否仍承租該房屋?該房屋出租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何繳納房屋租金?如有,請提出繳納證明資料或切結書。
(五)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自「102年1月至104年12月」之收入,係擔任幫傭及臨時工所得,請詳細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另請說明聲請人於「105年迄今」之工作情形為何?如為臨時工、粗工等,亦請詳細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聲請人稱現在每月薪資約1萬5,607元,請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復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六)聲請人主張支出扶養費用合計每月9,000元,請提出受扶養人 袁滿妹邱桂昌 103、104年度所得、財產資料、戶籍資料。另說明上開受扶養人之每月扶養費用總計為何,並提出聲請人之完整家族系統表(含兄弟姊妹),說明受扶養人除聲請人外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為何人,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如何分攤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二)請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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