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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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97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董妙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違約金約定條款,及釋明請求之「otherfeescharges」新台幣11,051元是否包含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在內。
二、債務人董妙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