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聲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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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全聲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全聲字第5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木民科字第0980310049號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士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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