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 張哲漢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尚融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所載關於定清償日期之「契約」。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