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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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號上訴人 韓傑儀 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 律師被上訴人 鄭期成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 律師
劉佩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補正而逕駁回其上訴。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首揭法條規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六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送達該裁定。上訴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高孟焄法官盧彥如法官吳謀焰法官邱瑞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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