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28號原告 蔡月理 被告 楊清勇 訴訟代理人 蘇榮清 兼被告 楊隆杰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楊清勇應有部分比例,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楊清勇之應有部分比例,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
┌──┬───────┬──────┐│編號│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比例│├──┼───────┼──────┤│1│蔡月理│4分之1│├──┼───────┼──────┤│2│楊清勇│8分之3│├──┼───────┼──────┤│3│楊隆杰│8分之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