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建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胤鴒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萬5,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