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255號聲請人 李蓮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黃永成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段00號3樓)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5年3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