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09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張騰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零伍拾玖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參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陸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三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柒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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