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林祐富 即林新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9,8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項目本金餘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1259,822元自民國98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12%自民國98年2月12日起至民國98年8月11日止1.2%自民國98年8月12日起至民國98年11月11日止2.4%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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