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30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順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伍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順良於民國91年3月11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
11.88%計息,詎料債務人林順良僅繳納本息至93年8月1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35,86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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