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7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同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田幸艷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