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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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1號
108年度聲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育民選任辯護人陳思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育民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貳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莊育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但依證人 林長謀 、 程惟德 所述、通訊監察譯文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若予具保於恢復自由後,可能逃亡或勾串證人為有利於已之證述,若不予羈押難以進行審理,及確保將來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7年9月6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107年12月5日羈押期限屆滿,本院於107年11月22日裁定自107年12月
6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本院於107年12月27日審理期日言詞辯論終結,認被告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裁定解除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涉犯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併合處罰後刑罰甚重,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面臨此種重罪情形,實有逃避日後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另審酌上開羈押原因尚無從以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仍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應自108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聲請意旨雖以:被告頸部後方長了一塊腫瘤,想要交保出去就醫等語,然被告並無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尚不能作為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羅子俞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