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沈林阿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翕淯 即 黃伯胤 、 鄭丞佑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係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上所設定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其訴訟目的相同,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又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該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2,628,000元【即系爭土地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8744號執行事件之鑑價金額】,而所擔保之債權額為500萬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2,6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淑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