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86號原告 鍾欣成 被告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游禪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慧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