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025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戊○○
號債務人丁○○
號債務人丙○○
號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
號
一、債務人丁○○、丙○○應於被繼承人 黃美英 之遺產範圍所得內,與債務人戊○○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