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81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張 庭瑋 債務人 張文俊 債務人 張黃 素卿
一、債務人張文俊、 張庭瑋 、張 黃素卿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庭瑋前就讀復興商工邀同債務人張文俊、 張黃素卿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56,93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庭瑋自民國106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2,861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文俊、張黃素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48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文俊、張│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82,861│庭瑋、張黃│6月01日起││二五六│││元│素卿│││││││││││└──┴───┴─────┴──────┴──────┴───────┘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文俊、張│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2,861│庭瑋、張黃│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素卿│││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