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自勇
聲 請 人 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高立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阿輝
聲 請 人 英商奧克斯福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十峰
聲 請 人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瑩
共同代理人 林佩樺 律師
複代理人 姜宜君 律師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附民移調字第42、43、44號(即98士簡
附民2、98士簡附民1、98士簡附民6)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月17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丁○○ 到
聲請人複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元正予聲請人指
定之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給付方式分三期:
(1)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給付柒萬元。(2
)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給付柒萬元。(3)九十八年十一
月三十日給付捌萬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付款方法由相對人在如附件所示三紙支票背書後,當庭將
支票交付聲請人。
二、相對人如未依上開第一項時間履行應給付之款項,除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外,另應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之違約金予聲
請人指定之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