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7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黃 鵬達
黃張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黃鵬達 就讀醒吾高中期間,邀黃張成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下稱放款借據),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5,287元,債權人業陸續撥貸上開款項,債務人黃鵬達應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以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息。惟債務人黃鵬達自民國103年8月1日(應還款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仍積欠如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未清償,迭經催討,仍未還款,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至於債務人黃張成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1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張成、黃│自民國103年7│至民國103年1│年息1.83%│││5287元│鵬達│月1日起│1月25日止│││││├──────┼──────┼───────┤││││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月2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張成、黃│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87元│鵬達│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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