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3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林奎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聲請門號0000000000使用未滿24個月即降轉至4GConvergent2599型(不含)以下,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新臺幣26,500元行銷優惠費用(逐日遞減)之依據,並應提出約定條款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專案申請日為104/7/8)。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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