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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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305號債權人 黃厚升 債權人 謝美月 即土豆水電冷氣清洗行債務人 楊柏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楊柏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查債權人未提出謝美月為債權人之釋明文件,尚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謝美月為債權人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 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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