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794號債權人 陳豫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逸青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借款)000000元-20000元(歸還)
=384800元(欠額)㈡請求之原因事實,得為全部請求之依據?暨就已屆期及未屆
期之金額分別列計,如有必要併更正請求金額?,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項,且憑借債權之本票其到期日,亦尚未屆期,其聲請應難認為合法,予以全數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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